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案例:对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应怎么样承担?
马*梅诉哈-力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案
对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应怎么样承担?
原告:马*梅,女,21岁。
被告:哈-力,男,23岁。
一审状况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哈-力结结婚以后,他常常酒后殴打我。
2000年1月,他又一次酒后打我,我一气之下喝了农药,幸被别人准时发现后经抢救脱险。为此曾诉至法院需要与他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他仍不改酒后打人之习,2001年5月16日,在我已怀孕4个月的状况下他又一次殴打我,导致我引产住院9天。他的行为从根本上伤害了大家的感情,再也没办法一同生活下去了,坚决需要与他离婚。财产按结婚以前登记的归各自所有,并且他应该承担我引产住院的成本1100元及诉讼成本。
被告辩称:赞同离婚,但原告马*梅应退还她们于结婚以前索要我家的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引产费、诉讼费都是她引起的,我不应该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十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
2000年1月,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为此曾诉至本院需要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经本院调解和好。
2001年5月16日,被告不考虑原告已有身孕,打伤原告,导致原告住院治疗9天。原告遂-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诉至法院需要与被告离婚。被告赞同离婚,但倡导原告应返还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被告为此举出证人马*智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时他将16000元彩礼和牛一头分别交给了原告的妈妈和爸爸。原告对该证据质证说,“16000元钱我没见过,牛的事情我也不了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结结婚以后,被告常常酒后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是主要过错方,本院支持原告需要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财产分割以双方结婚时有关部门见证登记的项目归各自所有。原告引产成本由被告承担。关于16000元彩礼及一头牛的争执,证人马*智的证言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联,且符合当地少数民族风俗,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需要返还的倡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予返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于2001年7月十日作出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