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留证明申请所需证明材料有什么内容
收留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1.收留人基本状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状况;
2.收留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留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留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爸爸妈妈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留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留人和被收留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2、收留证明申请如何写
1.收留证明申请应当写明收留人和被收留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然后正文部分写明为何申请证明收留关系,收留孩子的基本状况和事实;
3.最后落款处收留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3、收留证明申请在哪办
法律快车提醒你,办理收留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办理收留登记的地址也不同:
1.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留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留生活爸爸妈妈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收留继子女的,在被收留生活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