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男)与曾某(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某地的一套双方一同所有些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层房子,第一层归陈某所有,第二层归曾某所有。双方离结婚以后,因双方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产生矛盾,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分割的约定无效,并需要依法分割。?
????分歧:
????陈某和曾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分割的约定是不是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子的归属,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状况下签署的,应当遵守。?
????第二种看法觉得,对于房子的约定应认定无效。由于这个约定违背了“一屋一权”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子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特定物的确认只能以其范围和界址为首要条件。一本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房子就是一个所有权的确认,故在法律上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子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本案中陈某和曾某虽约定每个人一层,但这种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作者:石城法院?黄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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