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www.sosuoseo.com 2025-05-01 婚姻家庭

引言

强奸是指男子用胁迫或各种暴力方法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婚姻关系中的老公强奸我们的老婆。在国内古时候将强奸作为一种罪名,指男子以暴力强行为奸,即以暴力强行与妻妾婢以外的妇女人交。《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载:“有挟刃排闼而强行玷污,这样谓之强奸。”因为国内古时候社会的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理念的影响,老公在古时候的强奸罪中是排除在该罪主体以外的。从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今,“天分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持续的传入国内,妇女权益意识的渐渐觉醒,妇女地位的也相应地逐步得到提升。从民国开始,宪法中就明确的规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内第一拟定的就是婚姻法,其中就对妇女具备男子同等的地位进行了一定。1992年国内颁布了推行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广大妇女享受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有了这类观念的深入,现在的妇女才会对觉得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在事实的另一面,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强奸却仍然很多地存在着。近年来仅山西某市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件中,老公强奸老婆而引发的诉讼既占四分之一以上。近期零点企业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受调查的七成女人觉得日常的确很多的存在着“婚内强奸”的现象。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老婆案被辽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老婆案则被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老公以暴力方法违背老婆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婚内到底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纷争不断。

1、学理上的争论

(一)否定说

持此看法的学者觉得,婚内强行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没有婚内强奸。这种看法的主要依据包含:

1、婚姻契约论。这是大部分持否定说学者的看法。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一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依据婚姻契约,老婆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老公的性需要,老公无需在每一次两性生活前都需要征得老婆的赞同。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首要条件,即便老公违背老婆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是强奸罪的范畴。

2、假如老公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老婆发生性行为,那样,老婆拒绝的并非性行为本身,而是老公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

3、假如觉得这种婚内强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样必然会使得老公常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况,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原因,而且可能致使老婆歪曲或者捏造两性生活的真相,使老婆报复老公的方法合法化。

4、道德调整论。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两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老公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假如老公违背老婆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二)一定说

一定说的看法近来好像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这种看法主如果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觉得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不由于婚姻关系而转移,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受侵犯。国内《婚姻法》中并没所谓配偶权或者同居权的规定,也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满足他们性需要的义务,所谓的老婆承诺并没有。相反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将老公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以外,因此,只须老公违背老婆的意愿强行与老婆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构成强奸罪,或者构成婚内强奸罪,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一定说觉得老公对老婆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种倡导。

Tags: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常识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