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17日生育一子。结婚以后原告韦某及其家人、村民均发现被告黄某具备生活不可以自理等异常举动。十日,原告韦某委托广西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别所对黄某有无精神疾病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黄某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今年2月17日,原告韦某诉至法院需要与被告黄某离婚。
关于本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起诉离婚,从程序上、实体上怎么样处置?
1、宣告程序是首要条件。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需要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样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别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别。本案中,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别出具的黄某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别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韦某应当先向法院申请确认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程序。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诉讼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可以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样来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3、实体方面。实体方面的问题主如果人民法院怎么分辨双方是不是应当离婚。日常,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不少,法院基于不一样的理由做出了不一样的裁判,有些准许离婚,有些不准许离婚。在处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第一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存活问题。假如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结婚以后没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存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状况不适合准许离婚。假如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
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第一根据特别程序对黄某作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指定黄某的爸爸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在法院组织之下达成了如下协议:
1、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韦某某赞同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2、婚生男孩韦黄某随原告韦某生活,原告韦某自愿一个人承担韦黄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成本。
3、原告韦某自愿支付被告黄某十四年的生活费等成本共计22680元,按年度每年支付1620元,从起,每年的4月15日支付该年度成本(15日已支付该年度成本1620元)。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作者:?韦忠乐、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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