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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

www.njjwfs.com 2025-04-20 婚姻家庭

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二人结婚时在我处办理了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双方结婚以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双方一同所有。


……


在《结婚以前财产登记表》双方一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栏目里,填写有房子四间”。但无论是在笔录还是在登记表中都未注明房子四间”的坐落和登记权属状况。


现甲男死亡,甲男的三个亲生女孩和乙女向我处申请房子继承公证,乙女提供了上述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经查,申请继承的房子为坐落于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子,该房子为甲男与其已过世的前妻丙一同建造,土地用证登记权利人为甲男,丙在世时与甲男无夫妻财产约定,至甲男死亡时,丙的遗产一直没有办理继承。经询问乙女,其表示自己与甲男在结结婚以前至甲男死亡时双方未购置任何房地产,登记表中的房子四间就是目前申请继承的甲男与前妻一同建造的那四间平房,对于该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本处有两种建议:


一种建议觉得:协议应以∨”选择的文字内容为准,即二人约定的就是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因房子四间”填写在双方一同购置的财产里,而继承公证涉及的房子是甲男与前妻一同共有些房子,既然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甲男与乙女一同购置的四间房子”,则理所当然的可以认定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子为甲男与前妻丙的一同遗产。


第二种建议觉得:由于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也是我处出具的,而且对照乙女的陈述,约定中文字表述与财产登记出现矛盾,从防范风险考虑,不适合做出上述认定,而应觉得915号四间房子2间为丙的遗产,另2间为甲男与乙女的一同财产,其中仅一间为甲男的遗产。


Tags: 婚姻家庭 结婚 婚前婚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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