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吴杰雄与柳慧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慧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产品房一套归柳慧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柳慧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并需要根据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剖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是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现在,国内法律及司法讲解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觉得,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首要条件,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状况下,该协议没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可以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置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点: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含人身关系,也包含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通常情况下,民事合同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拥有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建议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是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备离婚合意以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不然即便当事人具备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备附随心所欲,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状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种看法觉得,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参考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觉得此种看法有失妥当,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不同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结婚以前或者结婚以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获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可以等同。
最后,法院经审理,未对柳慧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倡导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孩子归柳慧直接抚养,吴杰雄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产品房归柳慧所有,由柳慧给予吴杰雄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双方服判,没提起上诉。
?
文书推荐: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书??离婚诉讼答辩状??离婚协议书范文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