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用权的出售条件的意思是
建设用地用权的出售条件,是指在进行建设用地用权出售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规定和需要。具体来讲:
1.出售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的完成日期,均不能超越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日期。这意味着,出售后的用地用权在时间上遭到原合同的约束,不可以随便延长。
2.出售也不能改变原出让合同中所列明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需要,保证了用地用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在土地用权出售时也应随之出售,但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作为动产进行出售的,那样其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则不随之出售。
4.假如出售过程中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作用与功效,那样需要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调整土地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出售。
5.对于原行政划拨土地用权的出售,土地出售人需要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获得出售的合法权利。
2、出售后的权利与义务变化
建设用地用权出售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权受叫人的权利、义务将全部随之转移。
1.出售后的受叫人将继承原受叫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含用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遵守土地规划需要等。
2.出售后的另一方(即出售人)也应主动承担我们的义务,如帮助办理土地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确保出售的合法性等。
3.出售后的受叫人则享有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权利,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需要。
4.在出售过程中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出售合同,并一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出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出售限制及政府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提醒你,建设用地用权的出售遭到肯定的限制。除去上述提到的出售条件外,还有一些特定的限制条件需要遵守。
1.土地用权出售价格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然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旨在预防土地出售过程中的价格操纵和不当得利行为。
2.当土地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来预防价格过快上涨。比如,可以规定最高限价等手段来稳定土地市场。
3.对于特定的用地种类(如划拨用地),其出售还遭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在出售这种用地时,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用权的出售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