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X与欧XX夫妻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在陆XX与欧XX夫妻离结婚以后的财产纠纷上诉案中,原告陆XX不服一审判决,因此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原告和被告在1992年结婚,并于2004年登记离婚。在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包含将房子转移到女儿名下,与被告需在离结婚以后两年内给付原告肯定金额的补偿。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除此之外,假如双方有书面约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但首要条件是这类约定需要真实合法,不能通过离婚方法恶意转移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陆XX对一审判决不满,可能是由于她觉得我们的权益没得到充分保护。考虑到双方已有书面协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一般会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上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或许会重点考虑协议的内容及其对女儿权益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到原告作为妈妈的特殊状况。
总结来讲,本案的重点在于双方之前的书面协议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与怎么样平衡各方权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假如原告可以证明一审判决忽略了她的合法权益,她的上诉或许会得到支持。然而,具体的裁决结果还需依据法院的详细审理过程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