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一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并结合最近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建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掌握有关负责同志的建议。
1、《民法典(草案)》概况
国内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启动四次民法拟定工作,未能成行。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其编排体比如下:
1.总则编:
10章节,条文数204条,取代的法律《民法总则》、《民法通则》。
2.物权编:5个分编20章,条文数258条,取代的法律《物权法》、《担保法》。
3.合同编:3个分编29张,条文数526,取代的法律《合同法》。
4.人格权编:6章节,条文数51条。
5.婚姻家庭编:5章节,条文数79条,取代的法律《婚姻法》、《收留法》。
6.继承编:4章节,条文数45条,取代的法律《继承法》。
7.侵权责任编:
10章节,条文数95条,取代的法律《侵权责任法》。
8.附则:条文数2条。
2、民法典改革内容有什么?
《民法典(草案)》的20个重大改变
《民法典(草案)》的重大改变,是针对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而言,这类改变将影响每个人的生活。笔者梳理《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其中的20个重大改变,以飨读者。
(一)物权方面
1.明确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一同决定,收益是业主共有。
日常,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时有发生,如电梯、外墙等有各种各样的广告但营利不知去向。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二百八十七条与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作用或者借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一同决定;物业公司等借助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是业主共有。
2.新设居住权,权利人可以居住到过世。
居住权是《民法典(草案)》新设立的,旨在维护长期保姆、智商有缺点的独居者或老年人、同居的老年人、离婚不离家等弱势人群的利益。居住权是物权,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人可以居住至死亡。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抵押等方法流转。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条、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此举将大大提升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益于放活农村经济。
(二)合同方面
4.明确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借款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利息。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保证的方法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现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前述情形下推定为一般保证,将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6.火车票丢失,铁路公司应当挂失补办,不能第三收费。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能第三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成本。
7.禁止跳单,绕开中介成交仍应支付中介费。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同意中介人的服务后,借助中介人提供的买卖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规定鼓励大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中介人的利益。
8.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违约行为损害他们人格权并导致紧急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约行为侵害他们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只能选择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摒弃前述“二选一”的规定,更有益于保障守约方的权益。
(三)人格权方面
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此前散见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法律、司法讲解,《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独立成编,重大改变如下:
9.人死后的器官捐献由配偶、成年子女、爸爸妈妈一同决定。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之规定,器官捐献者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前捐献需要使用书面或遗嘱形式;生前未反对捐献,死后捐献由配偶、成年子女、爸爸妈妈一同决定。
10.明确规定性骚扰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要打造预防机制。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之规定,违背别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法对别人推行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需要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手段,预防和制止借助职权、从属关系等推行性骚扰。依据前述规定,如企业等没尽到预防、处置义务的,或许会承担相应责任。
11.孩子可以选择跟爸或妈姓,肯定条件下也可以在爸爸妈妈外选姓。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之规定,孩子一般跟父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如姥爷、姥姥、奶奶)。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可以选取抚养人的姓。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也可以不随爸爸妈妈姓。
12.明确规定个人隐私及信息受保护。
《民法典(草案)》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法侵害别人的隐私权。个人的电话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指纹、邮件、行踪等均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对于获得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应当保密,不能向别人非法提供。
(四)婚姻家庭方面
13.隐瞒紧急疾病的可以撤销婚姻。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结婚以前告知他们,不如实告知的,可以需要撤销,但应在了解或应了解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4.设立“离婚冷静期”30天,不愿离婚的在冷静期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规定,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0天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30天满后双方应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任何一方不到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五)侵权责任方面
15.参加足球、篮球等激烈运动是“自甘冒险”,受伤一般不可以需要他们赔偿。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备肯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遭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明确高空抛物可以由整栋楼的人给予补偿,没尽到责任的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给予补偿。物业公司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上述状况发生,未采取必要手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7.免费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减轻用户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二百一百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人损害,是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8.职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向单位赔偿。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职员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由用人单位赔偿,职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
(六)因疫情新增的规定
19.疫情期间老人和孩子无人照料,居委会等部门应当安排临时照料手段。
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隔离等需要,部分家庭老人和孩子无人照料的状况。《民法典(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况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街拍料手段。
20.疫情期间国家可以征用企业及个人财产,企业及个人应当配合国家完成有关订货等任务。
《民法典(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疫情防控等紧急切需要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据疫情防控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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