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生诉赵*平赡养费纠纷案
——浅谈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文/陈*峰律师
案情介绍:
赵*生老人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生活来源,全靠儿子赵*平每月给付赡养费保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结婚以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结婚以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需要儿子支付赡养费。
分歧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赵*平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建议觉得,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结婚以后,儿子赵*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爸爸妈妈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含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了说知心话的人,没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干扰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常见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伤,老年人不只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愈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过世后,即使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妈妈表现应有些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没办法替代的。伴随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期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渐渐期望依赖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只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使这样,国内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己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预的。对此,国内《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利,不能干预爸爸妈妈再婚与结婚以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日常有些子女以爸爸妈妈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爸爸妈妈的赡养义务,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爸爸妈妈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生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结婚以后,儿子赵*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