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我们的婚姻大事,不受其他人的强制或干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大家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预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任性妄为,而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遭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打造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适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打造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结婚自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打造幸福的家庭创造首要条件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需要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别人婚姻的行为。交易婚姻是指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在内,以索取很多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别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交易婚姻,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包办婚姻可能不是交易婚姻,而交易婚姻则肯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交易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不少,如干预儿女婚事:干预爸爸妈妈再婚;干预男到女家落户;干预离婚自由;干预复婚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