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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董某诉钱某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www.3fmc4.com 2025-04-14 婚姻家庭

案情

原告:董某,男,50岁,籍贯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

被告:钱某,女,48岁,籍贯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

原告董某系香港居民,经人介绍与晋江女子钱某相识,并于1981年在福建晋江市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感情还不错,生育一男一女。1995年,被告钱某获准携两子女前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一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置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导致双方于2000年十月分居生活,原告董某据此于2003年12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结婚以后感情一般,常常产生纠纷,分居到今天已满2年,,夫妻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钱某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些共有房子、物业等,大多数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便捷;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同意交法院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审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钱某的管辖权异议,经审察觉得: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晋江市,但双方及其子女均居住在香港,且部分夫妻一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以后实行,本案应由当地法院管辖为宜,钱某的答辩理由可以成立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

评析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居民到中国大陆进行离婚诉讼,应当怎么样正确处置案件管辖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香港居民到中国大陆进行离婚诉讼,中国大陆人民法院能否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中国大陆登记结结婚以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的,目前发生离婚诉讼,假如他们向中国大陆人民法院请求,中国大陆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港澳同胞离婚诉讼特殊管辖所作的规定。故原告董某与被告钱某的婚姻缔结地是在晋江,两婚生子女均在晋江出生并生活一段时间,现原、被告及其子女均居住香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讲解所指的情形,原告向晋江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晋江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之上述规定的。

2、本案被告钱某提出案件由香港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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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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