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担保法司法讲解》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含: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讲解中没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别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不同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假如公民不拥有肯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怎么样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可以担任保证人的,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别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置,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由于“行为能力限制规范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买卖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