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了解,大型工程完工的时候,发包方总是是要和承包费结清工程价款的,那样假如发包方没办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最好提起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样大伙了解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吗?这个问题,律图记者下文做知道答,供大伙阅读知道。
1、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
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因为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一样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倡导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怎么样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建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建议》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水平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是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讲解及司法建议,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需要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样,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不是是同一债务呢?假如是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是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
笔者觉得,工程款和保修金不是同一债务,由于保修金的性质实质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不过由于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另外,上引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建议》,也将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因此,施工企业从小心的角度出发,应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2、工程水平保修金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工程水平保修金的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应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保修款在保修期届满后支付的,则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保修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3、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部分施工工程合同会约定一旦迟延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大家觉得违约金是单独的债权,假如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约定的,应从结算完毕的时间起算;而利息则是工程款的从属债务,和工程款是同一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工程款债务一致。
另外,《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第条规定:没证据证明当事人已赞同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倡导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假如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假如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别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别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
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拖延而迟迟不可以办理结算,有部分施工企业觉得,工程没办理结算,则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但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建议》第37条的规定,工程结算也应有诉讼时效,该建议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帮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得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是财产请求权,适使用方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按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回话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赞同或不认可该结算结果,表示不认可的,应准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按期限内回话,则回话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回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按期限内回话不认可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回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依据该司法讲解,即可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并根据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上述的建议,准时向建设单位倡导工程价款结算。在实质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保留倡导结算的材料,不然在诉讼中,假如他们否认施工企业曾倡导结算,则施工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5、 怎么样中断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或者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判断为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他们当事人送交倡导权利文书,他们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可以以其他方法证明该文书到达他们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法倡导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他们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他们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备倡导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讲解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拟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赞同履行义务。
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业应有效借助法律允许或认同的方法和办法,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处于有效范围内,具体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办法:
1、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倡导抵消。
2、向他们发函,需要支付工程款。
3、需要他们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他们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倡导权利内容的公告。
6、 施工企业对诉讼时效的封控
施工企业对于诉讼时效应加以确实看重,切勿因诉讼时效问题致使案件败诉,工程款没办法收回,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采取如下手段,保证其债权均处于诉讼时效内:
对每个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由专人监控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规定,列明工程款、保修金的诉讼时效最后期限。
对于诉讼时效快要届满的债权,应委托律师尽快起诉;如暂不起诉,也应委托专业法律职员对债务人采取发催收函或需要他们承诺付款等法律认同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进行催收,以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总之,对于诉讼时效,建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看重,防止工程款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得不到清偿。
以上就是记者为大伙总结的关于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若是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则由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你还有不知道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