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男;李真,女。二人15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前,张昆6日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某市大庆路21号X单元X室的房地产,作为二人结婚的新房。房地产所有权人为张昆一人。结婚以后,3日,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地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并一同偿还银行房贷。协议中未提及有其他借贷。
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先是张昆起诉李真需要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李真又起诉张昆,需要离婚,并需要分割上述房地产。此案立案后,张昆之父张举又忽然向法院起诉儿子张昆,需要法院撤销张昆与李真3日所签合同书。理由是: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地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昆与李真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地产为夫妻一同财产的协议书,是免费出售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先审理张举诉张昆案,并公告李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有两种建议:一种建议支持原告张举的诉求,觉得张昆、李真3日所签合同书,是合同法规定所说的免费出售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予撤销;另一种建议则觉得,张昆、李真3日所签合同书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是:
1、国内婚姻法规定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依据此条规定,张昆、李真3日所签合同书,当属合法有效。
2、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真假姑且不论,即使该借款协议为真,即使张昆向其父张举所借10万元确实用于购买上述房地产,那涉及的也是一个夫妻一同还贷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不具备排斥3日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合同书,确立的是物权关系;而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设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不具备对抗、排斥和减损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合同书的法律效力。
3、张昆、李真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出售给任何第三人,而只不过依法变成了夫妻一同财产。因此,这种依法将该房子约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不是合同法规定所说的免费出售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不应该判决撤销张昆、李真所签上述协议。
因此,法院在审理李真、张昆的离婚案时,如判决离婚,则应将上述房地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
孙承禹?周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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