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实行要缴纳什么成本
《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实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与海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没实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实行金额或者价额低于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越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超越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超越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本项规定的规范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实行的成本由被实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法强制实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实行的成本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与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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