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肖像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肖像权,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如果民事责任,这类民事责任具体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非财产性责任方法,旨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2.赔偿损失则为财产责任方法,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确定侵权责任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原因:
1.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无论情节是不是紧急,也无论是不是实质盈利,只须非法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肖像权人需要赔偿,侵权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其赔偿责任的确定则以“情节紧急”为基本标准。若情节轻微,未导致紧急后果,一般不断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2、怎么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认定侵犯肖像权行为,一般需要把握以下标准:
1.未经肖像权人赞同而用其肖像,即构成侵权。这种行为表明侵权人对别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破坏了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
比如,未经允许擅自将别人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或社交媒体推广,即是此类侵权行为。
2.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这包含用某人的肖像来招徕客户、营销推广产品,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产品供应盈利。
如照相馆未经客户赞同,擅自将客户的照片用于橱窗展示以招揽买卖,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也有一些状况下用别人肖像是合理用,不构成侵权。这类情形包含为公益目的而用别人肖像、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通缉逃犯和罪犯而用别人肖像与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法律快车提醒,在这类状况下,用别人肖像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需要,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肖像权侵权的合理用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实践,以下情形是肖像权侵权的合理用情形:
1.为公益目的而用别人肖像:比如,在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时,可以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用其照片,而不需要事先征得本人赞同。这种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旨在弘扬正能量和社会美德。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大众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总是需要拍摄和记录有关职员的肖像。这种用是基于新闻报道的公共性和时效性需要,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用的肖像应当真实、准确,且不能侵犯别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用别人肖像:公安机关在通缉逃犯和罪犯时,需要发布其照片以便公众辨别和提供线索。
这种用是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但应该注意的是,通缉照片的用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探寻失踪职员时发布其照片以便公众提供帮助和线索也是一种合理用情形。这种用是基于个人权益保护和社会关爱的需要,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寻人启示中用的照片应当真实、准确,且不能侵犯别人的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