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庭承包方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营运管理权,具备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备可继承性,不是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存活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国内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范。农村土地包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四荒”地、养殖水面、自留地、机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方法:一是家庭承包方法经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打造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家庭承包方法一般根据“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免费获得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嫁入妇女、新生婴儿,还是外出务工职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地不止是农户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存活保障和其在集体土地上享有承包权的体现,带有肯定的集体福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