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意思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正当防卫主观条件需要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推行的;
2.正当防卫起因条件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需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对象条件需要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正当防卫限制条件不可以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推行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
2.需要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需要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推行防卫,而不可以对无关的第三者推行;
4.正当防卫不可以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些损害。
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防卫适合对不法侵害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乃至于死亡,因为在排除社会风险性的防卫目的支配下的防卫行为已具备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导致的人身伤害中剔除去合理部分后,不合格的部分没办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意思
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导致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点
1.在客观上具备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导致了重大的损害
2.主观过错性。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需要。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正是由于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导致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
3.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别人生命利益导致损害,也会是对别人的财产导致的损害等等。
防卫过当的认定
1.既要剖析不法侵害的方法、缓急、参加好友数等,又要剖析防卫的地址、方法、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剖析和综合研究,假如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假如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量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便防卫行为不可以保护,也不可以导致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3.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没办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不是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
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转化说,觉得“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些风险,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该看法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首要条件。只不过因为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而被觉得是犯罪。这一说法没办法讲解为何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是什么原因和依据;不可以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方法的适合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方法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在该看法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不是超出肯定的限度。这是非常难让人信服的。由于,依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导致紧急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导致的。但,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第一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第二,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没有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