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而且是非国家员工,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含: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员工,包含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借助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肯定的工作,可以借助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员工借助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一般员工和工人,假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含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得报酬而没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职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不构本钱罪的犯罪主体。
正确区别“国家员工”和“非国家员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与“国家员工”是完全不同内容的两个定义,二者各自获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大家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不是是“国家员工”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员工,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职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职员,与其他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员工论。”假如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员工”。
对于一些少部分犯罪,法律中规定此时可以构成此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假如行为人不具备如此的特殊身份,自然即便推行了相应的行为,那也是不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来看,只能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才能构成。以上内容就是有关的回答,假如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有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