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打受伤什么时间做鉴别
面对被打受伤的状况,关于何时进行伤情鉴别的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立即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别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前往指定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2.对于可以即时进行鉴别的伤情,鉴别机构应在受委托后的24小时内提出鉴别建议,并在3日内出具鉴别文书。
3.而对于伤情复杂,没办法即时鉴别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别建议并出具鉴别文书。
4.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很难即时鉴别的,则需等待伤情稳定后再行鉴别,并出具相应的鉴别文书。
如此的规定确保了鉴别的准时性和准确性,为后续的法律追责提供了有力依据。
2、伤情鉴别与伤残鉴别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伤情鉴别与伤残鉴别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二者在鉴别时间上不同。
伤情鉴别一般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以评估损伤本身的紧急程度;
而伤残鉴别则需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出院三个月且伤者身体情况稳定后进行,旨在评估伤者的工作、生活及社交能力受影响程度。
2.提出鉴别的机关也有所不同,伤情鉴别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而伤残鉴别的委托主体则更为宽泛,包含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及公检法等。
3.两者在鉴别意义、标准依据、用目的及等级划分上也存在明显不同。
伤情鉴别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别标准》;
而伤残鉴别则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其标准依据包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多个标准,等级划分也更为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