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暴发以来,大家谴责食用蝙蝠的野味买家为全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大家越发意识到,滥食野生动物是一项“陋习”。那样,疫情防控期间食用野生动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方位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买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方位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方位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范。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愈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全方位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要紧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含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大部分地办法规与《决定》规定的禁食范围一致,也有些更为严格。湖北、青海规定,全方位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湖北、江西还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则进一步将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
《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应保尽保、应禁全禁”的需要,结合广东实质,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广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条例》依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买卖、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闸门。”
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各地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规中,都规定了非法食用与非法生产、经营、买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方面,主要分为按动物价值倍数论罚和直接规定具体罚款金额两种方法。
广东、深圳、珠海的处罚最为严厉。其中,广东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和珠海规定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山西、青海、江西等地则直接规定了罚款金额。比如,山西规定,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青海对非法食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江西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去罚款,一些地方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黑名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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