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产品(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欺骗、误导买家,使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采取不真实或者不正当方法使销售的产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谎称是真品的;以不真实的“清仓价”、“甩卖价”、“最底价”、“打折价”或者其他欺骗性报价明细表示销售产品的;以不真实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产品的;不以我们的真实名字和标记销售产品的;采取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不真实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产品做不真实宣传的;骗取买家预付款的;借助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根据预约条件提供产品的;以不真实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法销售产品的;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方法欺诈买家的行为。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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