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犯不犯法有关传销的刑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当令在作状况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推行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紧急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的常委会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适合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李当令称,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相应修改,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法和本质特点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1、“组织、领导以营销推广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需要参加者以缴纳成本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等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肯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进步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进步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李当令提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比较猖獗,紧急扰乱金融秩序,风险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别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
李当令说,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