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医院病历保存年限规定
部队医院的病历保存年限,依据病历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对于住院病历,医院需要至少保管30年,这一规定确保了住院病人病历的长期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医疗纠纷的处置。
若住院病历遗失或损毁,均视为院方责任,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在医院打造档案的门诊病历,保存年限则不能少于15年,以保障门诊病人的医疗记录完整性。
3.由病人自行保存的门诊病历,如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则需要病人自行妥善保管,以防止遗失影响后续就诊或医疗纠纷的处置。
2、医院是不是有保存病人病历义务
找法网提醒,医院确实有保存病人病历的义务。
1.病人病历应由院方进行保管,并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印记。
这一规定不只保障了病人的知情权,也便于病人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明确指出,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门(急)诊病历则依据是不是在医院打造档案分别由医疗机构或病人负责保管。
病历丢失损毁院方责任
在病历保存过程中,若因院方管理不善致使病历丢失或损毁,院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尤其是对于住院病历,因为其保存年限较长且对医疗纠纷处置至关要紧,因此院方应打造完善的病历管理规范,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存。
2.若因院方缘由导致病历丢失或损毁,病人有权向医院提出索赔需要,并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对于以前一些保管机制尚未完善的老病历,若目前翻查困难且院方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则不适合随便追究院方的责任。
4.在实质操作中,应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具体剖析,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