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 鲁 勃 ” 润 滑 油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案——真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断定
本案系商标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商标权利人对其另行提起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将真品分装入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中的 行为是不是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真品分装行为中对注册商标的用法是不是是 合理用,分装行为是不是破坏了真品的品质,是不是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商誉, 是不是排除商标权借助尽原则等条件进行认定。本案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2)》、2021 年上海法院加大常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原告某润滑液公司经授权,获得第9722186号“”等克鲁勃系列商标 (核定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产品上)的许可用权及获得侵权赔偿 的权利。被告某技术公司曾是克鲁勃润滑油商家。被告邹某系该公司法定代 表人、实质控制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状况下,指使被告袁某等公司职员, 将底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油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权利 人注册商标的贴纸,以真品“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据此,邹某、袁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邹某还指使袁某等公司职员,向别人定制小罐,将大罐真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 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克鲁勃系列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邹某在公安机关 供述称,其没办法达成原装润滑油的真空生产环境,在自行分装过程中会有一些杂质混进润滑油中,影响油的品质,但其在分装时会十分小心,尽可能降低杂质。
原告觉得,三被告的灌装、分装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 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 万元及合理成本25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倡导的侵权行为已经在另案刑事诉讼中进行了认定,并由有关 职员承担了刑事责任,没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分装的润滑油系被告某技术公司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克鲁勃品牌真品,涉案分装行为中的商标用是指示性合 理用,故分装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邹某、袁某作为公司职员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包括灌装和分装两 种状况。关于涉案将它他品牌的底价润滑油灌装为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并进行销售 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将大罐真品“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 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
1.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是商 标法意义上的用法行为,其用途是向顾客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源自克鲁勃品 牌权利人。
2.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在一定量上会损害原告 的品牌声誉。
3.被控分装行为影响了商标的来源辨别功能和质量保证功能,不适用 商标权借助尽原则。故涉案分装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综合邹某的供述,某技术 公司职员的证言及提供的出库记录、定制假冒油桶、标识的数目等原因后,法院判决 被告某技术公司、邹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