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知
1、受理部门
青岛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登记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置等事情达成一致协议的;
4、一方当事人户籍需要在青岛的;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同时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能委托别人办理;
6、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需要合法、真实;
7、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其结婚登记需要是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4、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
本市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结婚证
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华侨:有效护照、结婚证
外国人:有效护照、结婚证
5、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察——登记。
6、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经审察,当事人证件及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7、受理地址准时间:
地址:青岛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203室
联系电话:83862830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需要注意的地方:
1、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需要一致,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