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是否不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办理地址依方法而定:协议离婚需至配偶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多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离家超一年,原告地法院也可管辖。异地离婚状况复杂,需具体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离婚是什么立案标准
离婚案立案在于一方觉得婚姻破裂没办法继续,向法庭提离婚诉讼。诉讼人要筹备起诉书、身份和结婚证明等。涉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要提供证据,如有家暴、重婚、分居两年以上等,法院依实质断定是不是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是什么立案种类的案件
离婚诉讼在立案类别上一般被归类为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纷争范畴。此类案件主要牵涉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与子女抚育等很多重点议题上的博弈与冲突。法院将依据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的相应证据,依法展开全方位深入的审理工作并作出公正适当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手续的办理地址有肯定规定。通常来讲,若是协议离婚,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是诉讼离婚,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在一些状况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的状况较为复杂,不可以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