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欠的钱超越三年还能要吗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欠款事情,即便时间跨度超越了整整三年,追究其法律责任仍然是可行的。
然而,在此状况下需要对有关细节展开深入分析与研究。比如,假如在这三年间,你过去向他们明确表达过索偿的意愿,或者他们也曾公开承诺过想偿还债务,那样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发生了中断,并需从头开始计算。反之,若无上述两种状况,他们可能就会持以诉讼时效已过期为由进行辩护;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必会对此种抗辩予以采纳。由于在实质审判过程中,假如他们并未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审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损害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但,自权利遭到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离婚协议书筹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个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一同选择自愿离婚,则需要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首要条件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一同财产的分配方法与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协议之建议。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假如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协议无效的各种可能性,以下是容易见到的几种状况:第一,当离婚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违法或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第二,假如这份协议并非参与签署的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比如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再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也是构成离婚协议无效是什么原因之一,譬如为了躲避债务才达成显然不公正的离婚协议等等。除此之外,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约在实践中被觉得“显失公平”,那样当事人便可以据此倡导修改或取消这部分条约。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判断“显失公平”时要依据实质状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全方位衡量,不可以简单地做出结论。总而言之,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海量原因,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现实事例的实质状况逐一进行断定。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欠款,即便超越三年,仍可追究法律责任。但应该注意,若期间未明确索偿或他们未承诺还款,他们可能以时效过期为由抗辩。然而,若他们未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