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状况不允许离婚登记
以下种类的情形一般被视为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1.尚未就离婚事宜达成合法且正式的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实表态,与对于子女抚育、财产权利和债务清偿等方面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达成协议。
2.涉及到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因为此类人群没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他们没办法对离婚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做出准确而有效的决策。
3.婚姻登记并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以下情形一般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紧急精神疾病没办法表达真实意愿、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婚、存在未解决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等。
2、什么状况不可以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国内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没办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明确的有关规定,而具体的状况则可简要总结为以下四类型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倡导相应行为立即中止所导致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与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成本、供养成本或扶养成本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诉讼渠道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什么状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依据法律法规,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能没办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妨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好似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原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有关规定,比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根据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试图向被羁押职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导致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没办法安排律师会见的状况,需要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与适当的讲解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以下情形一般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紧急精神疾病没办法表达真实意愿、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婚、存在未解决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