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合理用的范围有什么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用的范围包含: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赏析,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合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职员用,但不能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实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成本,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可以感知的无障碍方法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理用的条件
合理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用的作品需要已经发表。这意味着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如未出版的原稿或私人通信,并不适用于合理用原则。
2.用的目的需要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赏析,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与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这排除去商业目的或恶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用法。
3.在用别人作品时,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不能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等,并且需要明确注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名字,以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尊重。
著作权人身权利概述
著作权人身权利是指与著作权人的人格和身份密切有关的权利。著作权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不是公之于众的权利,包含决定发表的时间、地址和方法等。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我们的意愿选择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发表作品,并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
2.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作品上署上我们的名字或名字,以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这能够帮助确认作品的归属和作者身份,也是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尊重和认同。
3.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别人进行修改。这包含对作品内容、结构、表达方法等方面的修改,以确保作品的水平和完整性。
4.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指著作权人有权保护作品免受歪曲、篡改或损害。这需要别人在用作品时不能擅自改变作品的内容或形式,以维护作品的原貌和作者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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