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立案步骤
起诉离婚立案步骤:
1、起草起诉状;
2、筹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不是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他们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状况对是不是准予离婚,与怎么样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等问题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起诉离婚立案了可以撤诉吗
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在一般情形下,只须拥有相应的撤诉条件,便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案件处置程序。通常情况下,撤诉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申请撤诉之人需要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定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行使;
第二,申请撤诉应当出于本人意愿而非遭到来自外面的强制重压所左右;
第三,申请撤诉行为需要合乎有关法律规定,即撤诉行为不应付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侵害,同时也不能避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最后,申请撤诉之行动需要在法院宣告判决之首要条件出并得到实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