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一场疫情“照”出人间百态,的确是如此。有人无惧、无畏、勇敢“逆行”,有人自私、怯懦、甚至扰乱正常防控工作。从意大利回国,6人入境瞒报相继确诊被立案!3月十日,浙江丽水青田县公安局发通报: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王某某等6人立案调查。经查,6人在乎大利一饭店工作,回国前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最近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相继被确诊为新冠病例,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情况。现在该案正在调查中。
瞒报疫情的法律后果
瞒报疫情、谎报疫情、漏报疫情,故意传播不真实疫情消息,是违法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从疫情紧急地区返乡和与此类职员有无防护密切接触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实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传播新冠病原体的确诊病人等,风险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同意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人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甚至成为“行走的传染源”,给防疫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病毒面前,自救救人并无界限,自误误人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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