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新冠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病患人数也是逐步降低,但仍然不可以放松警惕。不少公司企业从3月份开始逐步复工,但为了预防出现聚集性的疫情感染,会在门口设置相应的隔离手段,譬如进出需要量体温,需要出示身份证和单位发放的出入证明,上班需要配带口罩等防控隔离手段。那样,用人单位设置这类防控隔离手段是不是具备法律依据呢?
单位门口设置疫情隔离的法律依据
单位在劳动者赞同的状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手段,但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在隔离期间,推行隔离手段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职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职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换言之,企业无权对职员采取隔离手段,亦不可以强制需要职员在家办公。
应该注意的是,采取疫情防控手段只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推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手段,也要与疫情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益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手段。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付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防控疫情,如:对病人或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手段,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与有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合,依法临时征用房子、交通工具与有关设施、设施等等,这类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是“单位门口设置疫情隔离的法律依据”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疫情隔离的的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行政规范法律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