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状况下女方可能被视为骗婚
1.实质性方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为目的而有意于使被害者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发生在婚姻仪式前;
2.外观性方面,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误导受害者,从而获得被害人的极度信任。
在成功获得到财务资源之后,他毫不犹豫地将这类财富投入到了自我享受之中;
3.获得财物的内容和性质上,犯罪嫌疑人获利的财物既可能源自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结婚以前财产,也会来源于与受害者有着亲密联系的其他某人的有关资产,并不是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二人共有些合法夫妻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
2、什么状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第一,可能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使用取保候审手段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风险性;
再者,若身患紧急疾病、生活没办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时,亦不会对社会导致风险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有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置,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手段。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
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之恶意,运用结婚以前欺骗伎两个使得被害人产生误解从而步入婚姻殿堂。这类侵权人编织不真实事实,隐瞒要紧实情,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各种方法掠夺其财务资源,其所得大多数用以个人享受。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资产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而包括了被告人在结婚以前所积累的私人财产与其他非婚生第三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