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专题将为你讲述部队离婚手续方面的常识。
部队离婚手续办理程序
部队职员办理离婚手续比普通的公民办理离婚手续有不同的需要。总政治部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需要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小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察、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十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含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浅易程序。大多数军人离婚案件适用浅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部队离婚审批手续
关于部队军人离婚是不是需要经过部队的审批的问题做出以下解答: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出证程序。它分两种状况:一是如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状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状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能出具赞同离婚证明,是由于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不是赞同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可以代替军人做出是不是赞同离婚的决定。《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含: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这里的“赞同离婚”,是指赞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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