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生子女由哪个抚养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由法院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建议,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2、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建议,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置。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以上介绍,你对未婚同居生育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处置应该有了全方位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