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更多人涉足公益信托了,但仍然有不少人不了解,在公益信托终止后,会如何处置公益信托财产。事实上,公益信托的财产该如何处置,应该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进行处置,并非设立公益信托后,信托财产就公益机构或社会所有些。
在实践中,委托人投资设立公益信托的,在设立公益信托时,是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只不过公益信托有其特殊性,因而《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又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公益信托终止,没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备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没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应该是指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文件没约定信托财产归属人,且依法定条件亦没办法确定的归属人的状况。
(2)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应该是指信托文件明确约定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状况,不然,在公益信托终止后,即使信托文件无约定信托财产归属的,仍需要根据法定条件确定权利归属人。
因此,公益信托终止后,处置信托财产,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当然了,为了防止非必须的纷争,最好在签订信托文件,设立公益信托时,就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如有需要的,可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咨询知道。
因而不少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总是不在考虑信托财产是不是拿回的问题,以致没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