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留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内容主要包含成立收留关系的时间,解除收留关系是什么原因,双方解除收留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建议,与是不是有《民法典》规定的状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留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留协议书或收留公证书;
解除收留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含成立收留关系的时间、解除收留关系是什么原因、双方解除收留关系的意愿,与必要的财产处置);
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应有赞同解除收留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养爸爸妈妈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留关系,须经送养人赞同。
生爸爸妈妈提出解除收留关系的,须经养爸爸妈妈或养子女赞同。从福利院收留的,在其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爸爸妈妈一般不能需要解除收留关系。
下列状况不予办理解除收留关系公证:
收留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留人有一方不认可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留人其生爸爸妈妈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留人的生爸爸妈妈有一方不认可的;
收留人与被收留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收留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赖被收留人保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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