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舍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舍弃免费获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源于继承人自己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实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舍弃继承权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置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法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办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舍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舍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须自己诚心的舍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需要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可以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舍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置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原因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可以改变。